精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本次提名的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李爱军先生履历等材 料,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