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