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 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管理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等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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