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 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充分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门应当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宜、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编制和落实专项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 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