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2023年8月修订)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