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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 制度执行。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