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NSUNSU(SZ:002089)2023-09-04 02:14

|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048 | 分 类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2899940000 |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亦斌作为董事长、总裁和增持计划的主体,肖伟冬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 《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 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8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文 号 〔2023〕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