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