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