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是为 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 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由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广东塑 米上述不超过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