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本)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 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实 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 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 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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