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