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科技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482,830,6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88%,均为截止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81,505,9 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6 人,代 表股份数量为 1,324,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公司董事、 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