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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科技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CECECEC(SZ:002140)2023-11-20 10:37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305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485,273,7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68.5238%,均为截止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