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科技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22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