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号
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 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 〔2024〕76 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智光电气、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 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8 日印发 经查,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或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 年 4 月 28 日,智光电气发布 2023 年年度报告,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