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经审慎分析, 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