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导 致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