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华科技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健锋和梁俊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69 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梁健锋和梁俊丰: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 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8 号)和《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27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你公司 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其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 原告律师费等,请求判决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 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1.88 亿元及其利息,你公司需以梁健锋相关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为限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核,梁健锋于 2024 年 1 月 2 1 26 日收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但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 才公告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股份将被强制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