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经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 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其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超华科技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1.88 亿元及其利息,超华 1 科技因存在过错,需以梁健锋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 担赔偿责任。经查,公司董事长梁健锋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 收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迟至 2 月 23 日才组织公司公告上述 重大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8 号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 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