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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17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张浩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在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其中未 披露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 简称净资产)情况。4 月 19 日,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公司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3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50.83 亿元,期末净资 产为-1.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首次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 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