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