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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4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伟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 园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一、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18 年 6 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 PPP 项目 (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 年 12 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 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 但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到 2022 年才 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 3,541.84 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虚增资产各 3,541.84 万元; 2022 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 3,541.84 万元。该情况导致公司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