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拟审议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在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 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书面意 见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 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 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