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