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定期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