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