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亚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 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3、由公司向参、控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