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5 人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