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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中超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