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 第一章 总 则 2 | | --- |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4 |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 |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0 | |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16 | | 第七章 附 则 17 |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