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刘宏娟,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17 号 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 道 2411 号雪松中心; 韩刚,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范佳昱,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苏齐,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廖崇康,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振凤,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1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3]87 号)查明的事实,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 雪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雪发前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 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一季度、2022 年半年度、2022 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 0.79 亿元、5.4 亿元、1.24 亿元、2.31 亿 元、3.77 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7%、26.77%、 38.18%、1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