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 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致: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