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鹏都农牧的监管函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5 号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2024 年 5 月 28 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 的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 错漏。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合并财务报 表项目注释及"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存在错误,同时遗漏披露 "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符 蓉作为你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