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 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第 1 页 共 7 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