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2023年12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