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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应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故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 方法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