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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