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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