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 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