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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 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连电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一章 | 总则 | 2 | |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 | 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 | 第四章 |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 | | 第五章 | 股东大会的议事与表决 | 8 | | 第六章 |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 14 | | 第七章 |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15 | | 第八章 | 附则 | 15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五)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