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若董事会办公室判断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项,应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 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