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