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 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 批事项已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披露,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