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 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朱和平: 苏晓东: 一、关于公司与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元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广 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