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 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亦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公司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以及广东润星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偿还公司关联应付款的处理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