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1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288176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53号 主 题 词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 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374,126元,2024年7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 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 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