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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Simei MediaSimei Media(SZ:002712)2023-11-29 12:1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 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