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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全体董 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业务。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