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亚生、柯海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6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06 号 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亚生、 柯海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12,000 万元至-9,000 万元。2023 年 4 月 4 日,你公司 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2 年度 净利润为-80,000 万元至-65,000 万元。2023 年 4 月 28 日, 你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约为- 81,794 万元。你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 露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 |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 | | --- | --- | --- | --- | --- | |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8 月 | 2023 ...